(2009)金永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任氏物流有限公司、严乾昌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天瑞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任氏物流有限公司,严乾昌,刘翠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永康市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基地36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梅晓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金鑫,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任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长城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任有新,执行董事。被告:严乾昌,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镇丰镇芳村枫树墩106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长城工业区科园路。被告刘翠华,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镇丰镇芳村枫树墩106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长城工业区科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任氏物流有限公司、严乾昌、刘翠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天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天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