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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楼××、李甲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楼××,李甲,李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朱××。被告:楼××。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被告楼××、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员 吴旭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海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