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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