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