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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咸秦公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渭城区支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渭城区支行;邱某;咸阳鹏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公执字第0001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渭城区支行。负责人张圣河,行长。被申请人邱某。被申请人咸阳鹏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上列当事人因公证债权经渭城区公证处(2008)咸渭证民字第0941号公证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本息114072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同申请人和解并已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渭城区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减半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