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缪圣龙与郑宏胜、王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圣龙,郑宏胜,王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50号原告:缪圣龙,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缪村155号。被告:郑宏胜,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郑云村27号。被告:王小仙,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官庄村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圣龙诉被告郑宏胜、王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圣龙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圣龙撤回对被告郑宏胜和王小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