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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与郭××、姚甲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郭××,姚甲,姚乙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住所地:桐乡市××路××号。负责人:陈×。被告:郭××。被告:姚甲。被告: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诉被告郭××、姚甲、姚乙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郭××、姚甲、姚乙在银行的存款122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