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与郭××、姚甲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郭××,姚甲,姚乙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住所地:桐乡市××路××号。负责人:陈×。被告:郭××。被告:姚甲。被告: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大都市××责任公司××司诉被告郭××、姚甲、姚乙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郭××、姚甲、姚乙在银行的存款122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