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李国跃与李时辉、林建松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时辉,李国跃,林建松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时辉。委托代理人:李辉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跃。原审被告:林建松。委托代理人:李辉滨。上诉人李时辉因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08)甬海法事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时辉于2009年8月19日以“有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时辉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时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5元,减半收取6387.5元,由上诉人李时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