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咸秦民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铁道部咸阳铁路配件厂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铁道部咸阳铁路配件厂;王家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咸秦民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铁道部咸阳铁路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惠喜顺,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王家红,男,湖南人,住湖南湘谭县云湖桥镇烈马村同心村民小组。铁道部咸阳铁路配件厂申请执行王家红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4)咸秦民初字第00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8100元,截止2009年8月的利息3500元,合计516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10元,执行费16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28000元,剩余标的款2775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咸秦民执字第3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