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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叶××。被告:盛××。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