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叶××。被告:盛××。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盛××、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叶××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