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曹××。被告:赵×。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赵×、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