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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赵×,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曹××。被告:赵×。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赵×、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审 判 员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