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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宝堂与杨智平建房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21-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李某某与杨某某建房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5日作出的(2001)宝渭法经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宝莹于2004年3月10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裁定指定此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及本案正在申诉为由要求延期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2004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04)麟法执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此案执行。在清理积案过程中,申请人因对再审结果不满,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原申请执行标的8631元,全部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麟执字第21号李某某与杨某某建房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需强制执行,可向本院申请另外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