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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新昌县××房××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新昌县××房××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诉讼负责人:章能民,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王××。被告:新昌县××房××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新昌县××房××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美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