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王××、新昌县××房××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王××,新昌县××房××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新昌县××街道××山中路××号。诉讼负责人:章能民,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被告:王××。被告:新昌县××房××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王××、新昌县××房××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美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