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二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芝桂诉被告西安市化工原料批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芝桂,西安市化工原料批发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二初字第1043号原告郭芝桂,女,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枭雄,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化工原料批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芝桂诉被告西安市化工原料批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芝桂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芝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芝桂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