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侯延文与侯振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1号申请人侯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某乙,男,汉族,工人,现下落不明。侯某甲与侯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宝渭法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某甲于2004年8月4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以(2004)宝市中法执指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某乙下落不明,又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6月23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乙仍旧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316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麟执字第1号侯某甲与侯某乙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