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崔鑫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崔鑫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环城南路86号。诉讼代表人:胡志强,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建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鑫强,汉族,住德清县莫干山镇溪北村*号。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崔鑫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09)湖德商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1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