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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法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鲁中风筝面粉有限公司与临沂市萃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中风筝面粉有限公司,临沂市萃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584号申请人山东鲁中风筝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益海,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萃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邴兴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鲁中风筝面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萃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