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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葛某乙、葛某丙等与葛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葛某己,陈芬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葛某甲。委托代理人孙如意,开封市顺河区工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义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某己。委托代理人文新兴、文展,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一审原告葛某乙。一审原告葛某丙。一审原告葛某丁。一审原告葛某戊。一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芬。一般代理。葛某甲因与葛某己、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孙如意、杨波、被上诉人葛某己及委托代理人文新兴、文展、一审被告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葛某戊及委托代理人陈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顺河区人民法院(2009)顺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顺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杨开兰代审判员 孙玲玲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晓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