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知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施性典与绍兴县同本纺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性典,绍兴县同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56号原告:施性典。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同本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859574)。住所地: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老市场*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彩萍,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性典诉被告绍兴县同本纺织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性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同本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