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厦门鑫艺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厦门鑫艺龙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77号原告: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华夏路91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胡智宁。委托代理人:章振涛,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玉红,浙江君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厦门鑫艺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园里27号永升新城17幢206室。法定代表人:叶海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艺龙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相关货款已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浙江一箭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