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鼓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志远与高素琴、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鼓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任志远。委托代理人孙新,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素琴。被告高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克俊,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任志远诉被告高素琴、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收取343元,由原告任志远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