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永、王志辉等八十五人与王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王志辉,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冯国英,男,195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兆理,男,50多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新江,男,30多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金奎,男,40多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杨志远,男,1988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柏中,男,1964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纪荣,男,1964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孙志民,男,1952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志民,男,1945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唐庆伟,男,1959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增海,男,1968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增科,男,196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建付,男,1960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志广,男,1964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刘丙民,男,约58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黄为革,男,1970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杨亚军,男,1965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黄建安,男,1963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兆远,男,1937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福迎,男,1959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邸海波,男,1974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立艳,男,1960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杨俊杰,男,1945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占云,男,1949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文瑞,男,194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长荣,男,195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付秀芝,女,194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建平,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开平,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贾丛斌,男,1947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俊凯,男,194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荣发,男,约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建恒,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学良,男,197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静,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立群,男,195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连江,男,1964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长兰,女,1943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印有,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兴衡,男,约56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利文,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锐,男,194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淑江,男,1958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军波,男,1974年10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树红,女,1958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杨富斌,男,1964年4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玉平,男,1957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庞建平,男,1955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庞明乐,男,1974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魏兆居,男,1947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单金玉,男,1936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爱民,男,1960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冯会力,男,1968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爱国,男,1957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秋文,男,1953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向春,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国爱,男,1952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希于,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冰杰,男,1969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佟庆田,男,1953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祥成,男,1956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永,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维新,男,1942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孔令花,女,约65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孔令安,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玉新,男,195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采敏,男,1949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勤,男,1941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孚新,男,1952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贾庆,男,1955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胜青,男,1950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姚立存,男,1964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曹爱东,男,1966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士军,男,1970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岳民,男,1957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吴幼岐,男,194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吴树森,男,1930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吴印权,男,1942年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哲,男,60多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春生,男,1991年3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姚荣先,男,约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香敏,男,约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任岐,男,约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冯德兴,男,约50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八十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兰,乐亭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军,男,1964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王永、王志辉等八十五人与被告王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八十五原告诉称:被告往原告处交奶,合款262426.34元,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奶款262426.34元,请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王从军辩称:我收鲜奶欠以上八十五原告牛奶款是事实,但数额有异议,具体数额我列了一个帐单,应是190561元,我现在没有钱,等我有了钱再还该牛奶款。经审理查明:被告收购八十五原告鲜奶共计欠款190561元。其中王志辉1650元、冯国英4985元、张兆理625元、王新江9493元、王金奎9144元、杨志远1813元、刘柏中13326元、李纪荣4870元、孙志民3937元、李志民5373元、唐庆伟198元、刘增海5909元、刘增科7438元、刘建付3552元、李志广1813元、刘丙民110元、黄为革200元、杨亚军6285元、黄建安1566元、张兆远120元、张福迎4353元、邸海波1426元、张立艳1200元、杨俊杰1000元、刘占云84元、赵文瑞1701元、李长荣1872元、付秀兰3140元、刘建平6197元、李开平139元、贾丛斌155元、李俊凯325元、李荣发110元、李建恒2194元、李学良1467元、张静1978元、王立群718元、刘连江8845元、王长兰106元、张印有150元、李兴衡520元、张利文1430元、李锐744元、王淑江150元、刘军波142元、王树红159元、杨富斌23056元、张玉平129元、庞建平3150元、庞明乐170元、魏兆居302元、单金玉814元、王爱民2462元、冯会力4148元、王爱国2147元、王秋文115元、李向春1946元、李国爱1510元、李希于300元、张冰杰2240元、佟庆田880元、王祥成793元、王永1425元、王维新6**元、孔令花153元、孔令安300元、刘玉新1**元、采敏823元、王勤350元、王孚新7**元、贾庆2770元、李胜青10**元、姚立存2050元、曹爱东3244元、刘士军184元、李岳民181元、吴幼岐119元、吴树森437元、吴印权459元、刘哲7269元、王春生88元、姚荣先658元、刘香敏76元、刘任岐197元、冯德兴158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能给付。2009年5月12日,八十五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奶款190561元。原被告对奶款具体数额均认可。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八十五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奶款190561元理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从军以暂时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从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志辉1650元、冯国英4985元、张兆理625元、王新江9493元、王金奎9144元、杨志远1813元、刘柏中13326元、李纪荣4870元、孙志民3937元、李志民5373元、唐庆伟198元、刘增海5909元、刘增科7438元、刘建付3552元、李志广1813元、刘丙民110元、黄为革200元、杨亚军6285元、黄建安1566元、张兆远120元、张福迎4353元、邸海波1426元、张立艳1200元、杨俊杰1000元、刘占云84元、赵文瑞1701元、李长荣1872元、付秀兰3140元、刘建平6197元、李开平139元、贾丛斌155元、李俊凯325元、李荣发110元、李建恒2194元、李学良1467元、张静1978元、王立群718元、刘连江8845元、王长兰106元、张印有150元、李兴衡520元、张利文1430元、李锐744元、王淑江150元、刘军波142元、王树红159元、杨富斌23056元、张玉平129元、庞建平3150元、庞明乐170元、魏兆居302元、单金玉814元、王爱民2462元、冯会力4148元、王爱国2147元、王秋文115元、李向春1946元、李国爱1510元、李希于300元、张冰杰2240元、佟庆田880元、王祥成793元、王永1425元、王维新6**元、孔令花153元、孔令安300元、刘玉新1**元、采敏823元、王勤350元、王孚新7**元、贾庆2770元、李胜青10**元、姚立存2050元、曹爱东3244元、刘士军184元、李岳民181元、吴幼岐119元、吴树森437元、吴印权459元、刘哲7269元、王春生88元、姚荣先658元、刘香敏76元、刘任岐197元、冯德兴158元。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被告王从军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福审 判 员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存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