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辛拴虎与宋寿益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辛拴虎与被申请人宋寿益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生的(2004)长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在本院立案执行。标的为9800元,诉讼费1418元。在执行过程中,再次查明被执行人宋寿益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执行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执字第6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