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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陈××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04号原告丁××。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丁××诉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结算书上记载的“双方协商不成由萧山区人民法院仲裁”的协议无效,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嘉兴市秀洲区,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于2009年3月18日签订的结算书上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由萧山区人民法院仲裁”,该约定不明确,故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嘉兴秀洲区,但没有提供证据,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管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