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与陈××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004号原告丁××。被告陈××。本院受理原告丁××诉被告陈××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结算书上记载的“双方协商不成由萧山区人民法院仲裁”的协议无效,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在嘉兴市秀洲区,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于2009年3月18日签订的结算书上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由萧山区人民法院仲裁”,该约定不明确,故协议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嘉兴秀洲区,但没有提供证据,故要求将此案移送嘉兴市秀洲区管辖,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银根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筱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