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美忠与韩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忠,韩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张美忠。被告:韩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忠与被告韩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忠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