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139号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b区2113号。法定代表人赵兴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蓝建峰、王益军,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光明路94号。法定代表人周水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未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