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62号原告:沈××。委托代理人:邹××。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本院依法收取175元,由原告沈××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