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与罗英电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34-2号申请人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豆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无业。陕西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与罗某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宝渭法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4月1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以(2004)宝中法执指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04年10月12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11月17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仍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42.86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134号陕西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分公司与罗某电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