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斌与嘉善金升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嘉善金升五金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77号原告:吴斌。被告:嘉善金升五金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嘉善县大云镇吕公桥村。诉讼代表人:俞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与被告嘉善金升五金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