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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麟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邓亚萍与李全明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7)麟执字第86号申请人邓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个体户。邓某某与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邓某某于1996年7月2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清理执行积案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给付权利人邓某某全部债务款1777元,退回诉讼费100元,此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7)麟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