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朱焕宁与许定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76-2号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武功县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6年5月30日依法中止执行。在清理积案期间,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2947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5)麟执字第76号朱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