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全康、薛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全康,薛福林,陆小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屠洁杨。被告:范全康。被告:薛福林,被告:陆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全康、薛福林、陆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