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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全康、薛福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全康,薛福林,陆小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73号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海春。委托代理人:屠洁杨。被告:范全康。被告:薛福林,被告:陆小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全康、薛福林、陆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嘉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