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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章金星与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章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勇,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实际居住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锦江花园7幢405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瓜沥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金星,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绍兴县华舍街道华舍村*组。上诉人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