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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未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斌诉被告邓方、雷彩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斌,邓方,雷彩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高小斌,男。委托代理人白冰,男。被告邓方,男。被告雷彩利,女。委托代理人唐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斌诉被告邓方、雷彩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小斌与被告雷彩利自行和解,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小斌撤回对被告雷彩利的起诉。审 判 长  袁辉代理审判员  逯涛代理审判员  赵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