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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永生与颜帮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生,颜帮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刘永生,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10号楼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卢德成,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帮恩,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岭市石塘镇上箬路255号。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叶青,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生与被告颜帮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永生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