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姜梅与俞浩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浩振,徐姜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浩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建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姜梅。上诉人俞浩振因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浩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浩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浩振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346元,依法减半收取2673元,由上诉人俞浩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