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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徐姜梅与俞浩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浩振,徐姜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浩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建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姜梅。上诉人俞浩振因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浩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浩振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浩振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346元,依法减半收取2673元,由上诉人俞浩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