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同信××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陈×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同信××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陈×,桐乡市通××责任公司,沈××,张××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桐乡市同信××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屠××。被告:李××。被告:陈×。被告:桐乡市通××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大道东侧××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沈××。被告: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同信××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陈×、桐乡市通××责任公司、沈××、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同信××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李××、陈×、桐乡市通××责任公司、沈××、张××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