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铜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铜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蒋某某,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圣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