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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铜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铜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蒋某某,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吴某某,男,1971年9月8日生,汉族,住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慧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圣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