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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洪伟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洪伟,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方洪伟,男,1973年6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和平巷19号。被告:王伟,区蛟池街35号3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洪伟与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洪伟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洪伟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方洪伟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