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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熊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宗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熊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秦宗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3515号原告成都熊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莉,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霞,四川尺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宗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熊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宗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熊猫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