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王琦、陕西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王琦,陕西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57号。法定代表人雷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民律师。被执行人王琦,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07)西新证字第2340号公证书及(2008)西新执证字第008号执行证书于2009年6月18日,依法委托陕西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登记在王琦名下的黑色雪佛兰sgmxxxxx型轿车壹辆。2009年8月4日买受人张国辉以人民币6.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王琦名下黑色雪佛兰sgmxxxxx型轿车壹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国辉所有。二、买受人张国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