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小军与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军,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葛小军,递铺镇安城村南门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08172539。被告:周刚,铺镇时代新城24幢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0019。本院审理在原告葛小军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小军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周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小军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小军撤回对周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葛小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佩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