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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葛小军与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军,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89号原告:葛小军,递铺镇安城村南门自然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08172539。被告:周刚,铺镇时代新城24幢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0019。本院审理在原告葛小军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葛小军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周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小军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小军撤回对周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葛小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吴佩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