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955-1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钱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华,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胡芬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南方嘉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10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