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麟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明与杨新平、王周斌建筑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麟执字第140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该厂。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住该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杨新平、王某某建筑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杨新平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新平给付申请人案款4000元,其余案款4000元申请人同意等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为由两被执行人协商归还,现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麟执字第140号杨某与杨新平、王某某建筑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田瑞春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