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根菊与王利明、虞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根菊,王利明,虞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865号原告蒋根菊,经商,城街道堂阁村6组。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王利明,经商,市稠城街道堂阁村。被告虞秀芳,农民,乌市稠城街道堂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根菊与被告王利明、虞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根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秀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蒋根菊撤回对被告虞秀芳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