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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志芳、徐志芳为与被告郑国民、汪南京、徐忠平合伙协议纠与郑国民、汪南京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芳,徐志芳为与被告郑国民、汪南京、徐忠平合伙协议纠,郑国民,汪南京,徐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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