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志芳、徐志芳为与被告郑国民、汪南京、徐忠平合伙协议纠与郑国民、汪南京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芳,徐志芳为与被告郑国民、汪南京、徐忠平合伙协议纠,郑国民,汪南京,徐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