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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峰与苏柯股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苏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苏柯,男。高峰与苏柯股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169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8日,高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债务1150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