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汪培宏、汪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汪培宏,汪朝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11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徐立辉,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万文明,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职工,住本单位宿舍。被告:汪培宏,824741114623),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霞田村。被告:汪朝春,824195808226218),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霞田村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汪培宏、汪朝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鹏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柏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