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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付某某。法定代理人付某甲。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侯屹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郭振利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