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付某某。法定代理人付某甲。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侯屹立。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人民陪审员 郭振利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