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咸秦公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渭城区支行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渭城区支行;邱某;咸阳鹏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咸秦公执字第00014-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渭城区支行。负责人张圣河,行长。被申请人邱某。被申请人咸阳鹏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上列当事人因贷款一案,经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08)咸渭证民字第0942号公证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本息114072元,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申请人同申请人和解并已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渭城区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减半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