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与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647号原告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华姿路。法定代表人高忠,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文,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建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葛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象王起重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源盛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4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 晓 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来源:百度搜索“”